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
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业务数据
一、普通刑事犯罪检察
1.共受理审查逮捕普通刑事犯罪14件21人,同比分别下降44.00%、下降57.14%;经审查,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12件18人,同比分别下降36.84%、下降37.93%,不批捕和决定不捕4人,同比下降84.00%。2.共受理审查起诉16件30人,同比分别下降63.64%、下降60.00%;经审查,决定起诉(含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)11件17人,同比分别下降67.65%、下降76.71%,共决定不起诉7件14人(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),同比分别下降36.36%、下降12.50%。
二、重大刑事犯罪检察
1.共受理审查逮捕重大刑事犯罪8件10人,同比分别下降11.11%、下降16.67%;经审查,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6件6人,同比分别上升20.00%、下降14.29%,不批捕和决定不捕1人,同比下降80.00%。2.共受理审查起诉21件21人,同比分别下降12.50%、下降19.23%;经审查,决定起诉(含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)6件6人,同比分别下降50.00%、下降50.00%,共决定不起诉14件14人(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),同比分别上升55.56%、上升55.56%。
三、经济犯罪检察
共受理审查起诉1件1人,同比分别持平、下降66.67%。
四、公益诉讼检察
诉前程序办理情况。诉前程序3件,同比下降72.73%。
五、未成年人检察
1.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。不批捕和决定不捕1件1人,决定不起诉1件3人(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)。2.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情况。共批准逮捕2件3人,决定起诉1件1人。
本部分内容中的普通刑事犯罪,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十章所涉罪名(除去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和毒品类犯罪)。
本部分内容中的重大刑事犯罪,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、二章所涉罪名、第六章第七节所涉罪名以及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