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贵州省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黔财资〔2023〕5号)和《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的通知》(黔财资〔2021〕6号)要求,我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,仔细核对,并经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确定,清理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批,数量为23件,资产原值为205960元,已提折旧205960元,账面净值0元,主要包括UPS蓄电池、电视机、碎纸机(清单附后),已达到报废条件,无维修价值。
经我院2026年第1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,现进行资产报废处置公示,如有异议,请于本公示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(联系电话:0855—7522458)反映。
附件: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公示(盖章扫描版)
天柱县人民检察院
2026年1月13日